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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459号(资源环境类102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2-08-12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2-08-12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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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红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司法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司法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治理和美丽中国建设意义重大,我们非常赞同您的建议。生态环境部近年来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为抓手,配合有关单位大力推动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司法部通过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为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执法与诉讼提供证据保障。
  一、关于健全生态修复机制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1.13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117亿元,推动修复土壤超过3695.57万立方米、林地6155.22万平方米、农田213.88万平方米、地表水体3.69亿立方米、地下水166.63万立方米、湿地20.00万平方米、清理固体废物8984.25万吨。
  各地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过程中也探索实施了多样化的修复方式:浙江在全国率先提出并实施异地生态环境替代修复;福建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引流冲污等多种修复形式;江苏、重庆等地探索劳务代偿、巡河巡山、法治宣讲等形式履行赔偿义务;河南探索设立修复担保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制度。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生态环境修复等问题的研究,推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治理。
  二、关于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机制
  《方案》创新性地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两大途径相结合、“磋商前置”等制度设计。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优先顺位。2020年8月,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案件线索筛查、索赔启动、损害调查评估、赔偿磋商、司法确认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其中,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规则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磋商期限、次数、磋商不成的情形等内容。2022年4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司法部等13部委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进一步对磋商告知、磋商参与主体、磋商形式与内容、磋商协议及司法确认、磋商强制执行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司法确认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程序,推动司法政策性文件的研究制定。
  三、关于环境行政与司法衔接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预防和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框架下,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沟通与协调。
  一是“两法”衔接机制不断完善。2013年6月、2016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先后两次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完善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2017年1月,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指导各地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双向案件咨询制度、联合调查机制、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制度以及信息共享机制,为三部门加强协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制度保障。2019年2月,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进一步健全了“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多部门联合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合力。
  二是案件办理取得实效。生态环境部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作为“两法”衔接工作的落脚点和着力点,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力合作,实施重大案件联合现场督导、联合挂牌督办,加强疑难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推动衔接机制落地见效。近年来,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广东省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案、长江安徽池州段污染环境案、邢台非法倾倒危废案等案件实施挂牌督办。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对安徽庐江国考断面水质取样弄虚作假案等重大、典型案件,多次进行研讨会商。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三年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进一步健全“两法”衔接机制,提高办案工作效率,细化衔接工作标准规范、关键节点和步骤措施,完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专案查办和挂牌督办机制,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合力。
  四、关于环境司法专门人才培养
  (一)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管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范围后,生态环境部配合司法部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等指导性文件,全面提高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生态环境部还联合司法部建立了“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国家库),推动北京、河北等28个省份成立省级专家库,共纳入专家千余人。
  2022年4月,新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明确司法部负责指导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并提出要完善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活动机构的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评价、监督惩罚、准入退出等机制,提升鉴定评估工作质量。
  (二)提升对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诉讼的证据支持能力
  2019年1月,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鉴定收费管理和经费保障机制、日常沟通联络制度等。
  2019年2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提出加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此后,司法部组织各地推荐了首批58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为检察机关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三)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队伍培养
  201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每年定期举办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培训、论坛等,培训人员万余人次,不断推动环境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2次技术培训,并派员20余人次为检察官、法官和司法行政人员授课,累计培训约1500人次。
  2020年12月,司法部举办了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在线培训班,来自全国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计2000余名学员参加培训。2021年1月,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制定教育培训方案,科学规划、合理统筹教育培训基地、教材、师资等建设,细化考核评估和学时管理要求。组建全国司法鉴定专家库,拟将27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纳入其中,形成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的正面激励。同时,司法部多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建立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制度与退出机制,不断加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监管力度,打造规范执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才队伍。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配合司法部等有关单位,进一步提升对环境司法的技术保障能力。
  五、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
  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工作报告提出,湖北、重庆、青海等地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共同守护绿水青山。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工作报告提出,在江苏南京、甘肃兰州新设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相应省域内环境资源案件,护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工作报告提出,山西、内蒙古、山东、甘肃、宁夏等黄河流域9省区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协作,保护中华民族母亲河。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2149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649个(包括最高人民法院、29家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158家中级人民法院及460家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215个,审判团队(合议庭)1285个。
  您提出的“根据环境资源审判的复合性、系统性和专业技术性,培养专家型环境司法人才,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建设,打造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组织保障”,我们深表赞同,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等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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