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83号(资源环境类042号)提案答复的函
蒋和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监管的提案”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卫生填埋和焚烧发电是我国生活垃圾主要处理方式。2016年,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总量的37.5%,随着我国城镇化加快发展,垃圾焚烧比例将进一步提高。
垃圾焚烧飞灰中富集了焚烧烟气中的重金属、二噁英等污染物,并具有高钙、高氯等特点,成为其处理处置的最大难题。飞灰熔融技术需添加大量硅质材料,高氯导致设备易腐蚀,且氯回收难度大,处理成本高;水泥窑协同处置因受限于氯含量,添加比率低;建材利用存在重金属与二噁英环境风险,且高氯限制其用途。固化/稳定化因技术门槛低、处理量大、成本较低,是目前飞灰的主流处理技术。因此,受处置费用、技术成熟度、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影响,飞灰经固化/稳定后填埋,在短期内仍将是一种合理可行的选择。
2008年以前,除少数地区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外,飞灰的合法处置方式只有送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由于我国飞灰产生量大,且危险废物填埋能力相对有限,飞灰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处置从经济和技术上均不可持续。为破解焚烧飞灰处置的困境,2008年以来,我部先后修订《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针对焚烧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在含水率、二噁英含量、重金属浓度方面提出入场要求。2016年,我部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名录豁免管理清单中允许飞灰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规定的条件下,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我国针对焚烧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环节实行豁免管理,只豁免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要求,并未豁免焚烧飞灰的危险废物属性。同时,豁免管理并未豁免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焚烧企业将飞灰经固化/稳定化处理后送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仍需履行焚烧飞灰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进行焚烧飞灰的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贮存、转移运输、监测、信息公开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飞灰处置工作,先后出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等多项技术标准规范。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原国土资源部和原环境保护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开展高标准清洁焚烧设施建设,加强飞灰污染防治,提出“在生活垃圾设施规划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飞灰处置出路。鼓励跨区域合作,统筹生活垃圾焚烧与飞灰处置设施建设,并开展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飞灰产生、利用和处理的执法监管”。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评价和整治专项行动。
诚如您所言,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防治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守法意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二是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到位;三是政策标准宣传不深入,信息公开不到位;四是飞灰处置能力不足,处置费用缺乏保障。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飞灰处置监管和污染防治工作。一是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减少生活垃圾末端处理量;二是开展专项行动,强化焚烧飞灰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三是完善飞灰处理技术标准规范,从全过程无害化管理的角度完善焚烧飞灰的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四是督促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填埋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五是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要求,强化飞灰污染防治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六是指导地方加强处理设施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飞灰无害化处置能力。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