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17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你委转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17号“关于制定国家公园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地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方案明确要求制定国家公园法。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国家公园试点建设进入攻坚时期。我部赞成尽快出台一部科学合理、符合国情的国家公园法,为我国国家公园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
一、国家公园法的目标定位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国家公园法,首先应当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理念,定位于一部自然生态保护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生态安全保障法,这是国家公园法的核心价值。国家公园是最具国家代表性的生态区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维护国家乃至全球生态安全的关键区域。确保国家公园内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原真性,是国家公园法的首要任务。同时,国家公园是美丽中国精华所在,是优质生态产品重要来源,是人民群众亲近自然、感受自然之美、享受美好生活的重要场所。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对景观资源进行科学、适度的利用,并确保收益普惠人民,也是国家公园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二、国家公园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公园法应当体现国家公园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是国家主导、多方共治原则。国家在国家公园的规划、设立、保护和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产权全民所有,并由国家直接行使,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资金机制和监管制度。同时,建立有效的制度机制,引导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多方参与国家公园的管理和治理。
二是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原则。国家公园的设立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科学合理地确定国家公园整体布局,划定单个国家公园范围并进行科学的功能分区,更好地保护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同时兼顾自然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妥善处理好人地关系,确保国家公园生态过程和生态功能得到完整的保护。
三是严格监管、适度利用原则。对国家公园的规划、设立、建设、开发利用实施严格管控,除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原住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在全面设立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参与各方主体的权力和义务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把与国家公园相关的权力义务主体和行为全部纳入到法律监督的范围。
四是所有者和监管者分离原则。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指导国家公园划定、建设和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开展生态状况调查评估与考核,组织查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三、国家公园法的立法模式
国家公园法作为自然生态保护领域的一项单行法,应当纳入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之中,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导制定。单个国家公园,可实行“一园一条例”,由国务院出台单个国家公园的管理条例。这种国家公园法和“一园一条例”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模式,能够最大程度体现国家主导的基本精神,破除原有地方利益主导的格局,同时为解决跨地区跨流域规划、生态补偿等重大关键问题提供保障。
四、国家公园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国家公园是自然保护地的主体,依托于自然保护区而建立。立法中要处理好和自然保护区等其他类别自然保护地之间的关系,并做好和包括自然资源产权、生态补偿、主体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我国加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相关国际环境保护公约,通过国内立法承担起国际环境保护责任。
国家公园立法应坚持立足于中国国情,处理好历史传承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关系,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赢,为子孙后代留下珍贵的自然遗产,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提供最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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