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10万吨/年重铬酸钠及配套清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10万吨/年重铬酸钠及配套清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申请》(白昌司发〔2014〕103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现有工程厂区及周边地下水和土壤现状监测数据铬等多项特征因子超标,污染比较严重,工程拆除、污染清除和土壤修复方案尚不明确。
二、拟建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敏感,防污性能弱,水质监测多项因子超标,报告书未从水环境保护与风险防范角度,充分论证项目选址的环境合理性。
三、项目生产废水不经处理直接回用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论证不足。
四、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硫化氢和可吸入颗粒物超标,不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报告书未提出相应削减措施,也未明确项目环境防护距离。
五、报告书未就项目建设与《铬盐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的相符性作充分论证。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甘肃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2月6日
抄送: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白银市环境保护局,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