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951号建议的答复
周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环保领域联合执法机制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您深入分析了当前环保领域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推进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完善环境联合执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完善环境联合执法法律体系等有针对性的建议,对推动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通过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推动环境保护联合执法
近年来,我部加强与相关部委的联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主要开展了以下联合执法工作:
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2016年9月,我部和公安部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共检查涉危险废物单位46397家,责令整改企业5866家,环保立案查处1539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30件,严厉打击了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江苏省靖江市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填埋疑似危险废物案、上海垃圾非法倾倒苏州太湖西山岛等4起案件联合挂牌督办;联合公安部现场直接督办西安市长安区、阎良区环境监测子站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件,对类似违法行为起到巨大震慑作用。
三是2016年5月,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督导会,对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西、河南、陕西、甘肃等七个省(区)的检察院、环保厅进行重点督导。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协作机制,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进一步探索完善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协作机制,严厉惩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关于完善环境联合执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计划、规划、重要政策措施的情况开展督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针对相关部门在执法中敷衍塞责、不按规定查处、不按规定移送等情形,要求严格追究责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构建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近年来,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规定,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对相关举措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报送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中央环保督察组已经完成了16个省(区、市)督察,正在进行7个省(市)的督察,今年,将实现环保督察全覆盖。目前,中央环保督察组已向16个省(区、市)移交了206个生态损害问题线索,涉及多个部门环境保护问题。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完善联合执法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引导、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将联合执法情况作为环保督察和政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联合执法的实效。
三、关于完善环境联合执法活动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部积极推动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修订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完善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活动法律体系。
2013年,我部会同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2014年,公安部牵头会同我部等5部门联合下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提供指导。2017年1月,我部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了案件移送标准,细化了衔接配合机制。2016年,我部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断加大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惩治力度。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总结与相关部门开展环境联合执法工作的经验,推动将联合执法的制度、机制从部门任务提升为部门法律义务,为环境联合执法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