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15日我部对9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4月18日-2016年4月2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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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环验[2016]31号 |
2016-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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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环验[2016]32号 |
2016-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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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验[2016]33号 |
201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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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2003年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国债项目计划(第一批)(发展国家重大技术装备战略规划及中期总体技术改造项目)(大连棉花岛生产基地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
环验[2016]34号 |
2016-4-5 |
5 |
环验[2016]35号 |
201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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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南四湖水资源控制和水质监测工程、骆马湖水资源控制工程(大沙河闸、杨官屯河闸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环验[2016]36号 |
2016-4-8 |
7 |
环验[2016]37号 |
2016-4-8 |
|
8 |
环验[2016]38号 |
2016-4-8 |
|
9 |
关于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2003年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国债项目计划(第一批)(发展国家重大技术装备战略规划及中期总体技术改造项目)(齐齐哈尔富拉尔基生产基地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环验函[2016]8号 |
2016-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