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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

2016-07-06

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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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要求,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修订,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预案修订工作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六次会议要求,做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做到“五个突出抓好”。其中之一即突出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快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会议要求,把重污染天气应对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以修订预案为抓手,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流程清晰、措施可行、督查到位、确保效果的工作体系,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二、着力提高预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拓展操作空间。坚持提前预警。在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发布预警。红色预警一般应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强化上限预警。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应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可能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应根据上级预警提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预警级别。实行分时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应该在发布预警时即组织开展实施,重污染天气来临时及时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并及时发布预计预警解除时间,指导公众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二)严格底线措施。以控制细颗粒物(PM2.5)日均浓度不超过300微克/立方米为原则,制定各级别预警减排力度。充分运用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成果,筛选确定应急减排重点,把各级别减排力度分解细化至具体行业、具体大气污染源。要首先把工艺水平落后、污染治理水平低、环境违法行为多发、未按期完成治污任务、超排放标准或超总量控制排放的大气污染源纳入应急减排范围。明确不同行业、不同工艺流程的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一厂一策”,避免减排比例“一刀切”。

  (三)完善配套方案。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参与单位制定配套部门实施方案和企业操作方案,将预案确定的各项任务细化为“谁要做”“何时做”和“如何做”。在组织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时,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具体岗位职责、应急流程及步骤、监督指导工作要求等。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减排基数,将应急减排目标细化至重点产污环节,确定停限产或其他应急减排措施,明确操作流程,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回溯、效果便于核定。制定配套监督检查方案,实行“双随机”方式,组织专门力量,对照预案及实施方案、操作方案,对预警发布、措施执行、信息公开进行督查,掌握预案实施情况,督促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四)及时报送预警信息。发布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在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1小时内,由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分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报告的同时,及时将有关预警信息向环境保护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及时收集汇总行政区域内城市人民政府预警发布情况,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环境保护部将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通报。

  (五)加强预案信息公开。各地在预案修订工作过程中,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预案修订完成后,要将预案全文公开,包括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涉及的单位及减排要求等内容。预案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公开应急减排措施内容及执行情况。应对结束后,及时组织开展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公开应对情况及评估结论。

  三、加强区域协同应对

  2016年2月2日至3月31日,京津冀试行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期间,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城市预警行动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区域重污染天气协同应对。要进一步扩大协同应对地域范围,京津冀地级及以上城市和河南省郑州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焦作市、山东省济南市、淄博市、聊城市、德州市、滨州市等传输通道城市,按照这一标准组织开展预案修订。其他城市参照该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预案。我部将会同中国气象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继续推动统一预警分级标准。

  四、组织开展预案修订督导检查

  各省(区、市)要指导督促行政区域内城市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京津冀各城市及传输通道城市要在2016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发布工作。我部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预案有效性、可操作性和减排措施进行量化评估,并适时组织对各地预案修订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7月6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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