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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

Discharge standard for water pollutants from ordnance industry Initiating explosive material and relative composition

标准号:GB 14470.2-2002

2003-07-01 实施

2003-07-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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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火工药剂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二硝基中氮酚、叠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D.S共沉淀起爆药、K.D复盐起爆药、硫氰酸铅、亚铁氰化铅、叠氮化钠、三硝基间苯二酚等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火工药剂生产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产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 14470.2-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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