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生态环境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态环境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标准号:GB 8978-1996 代替GB 8978-88

1998-01-01 实施

1998-01-01 实施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

 

关于发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的通知(环发[1999]285号)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