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生态环境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态环境标准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鼓粉盒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Toner cartridge

标准号:HJ 570-2010

2010-07-01 实施

2010-07-01 实施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减少鼓粉盒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促进环保产品的使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参照日本环境协会环境标志事务局“生态标志种类NO.132”《鼓粉盒 Version1.5 2008》标准制订。本标准对鼓粉盒中有毒有害物质及环境设计、回收与再利用和公开信息提出了要求。本标准规定了鼓粉盒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电子成像方式的打印设备所使用的,由新零件,或新零件和再使用零件全新制造的鼓粉盒。本标准不适用于打印媒体介质尺寸规格为A2(594mm*420mm)以上(含A2)的打印设备以及打印速度大于70(页/分钟)打印设备所使用的鼓粉盒。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