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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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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充电电池(已废止)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Rechargeable Batteries

标准号:HJ/T 238-2006 代替 HJBZ 7—1994

2006-03-01 实施

2006-03-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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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可再充电电池代替一次性电池的生产和消费,减少资源消耗、有害物质的排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无汞镉铅充电电池的原材料、重金属汞、镉、铅限量、锂电池和镍氢电池的电性能外包装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参考了中国香港、加拿大、北欧的相关环境标志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汞镉铅充电电池》(HJBZ 7-1994)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规定了充电电池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除镍铬电池外的各类充电电池。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替代《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汞镉铅充电电池》(HJBZ 7-19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充电电池(HJ/T 238-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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