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生态环境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态环境标准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石棉建筑制品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Asbestos Free Building Materials

标准号:HJ/T 206─2005 代替HJBZ 25-1998

2006-01-01 实施

2006-01-01 实施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石棉粉尘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石棉建筑制品》(HJBZ 25-1998)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规定了无石棉建筑制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用以其它纤维替代石棉纤维的建筑制品(包括瓦、管及保温材料等,但不包括板材和砌块)。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石棉建筑制品》(HJBZ 25-199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石棉建筑制品(HJ/T  206-2005)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