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水性涂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水性涂料及相关产品的出口贸易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下简称VOC)、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卤代烃、重金属以及其它有害物,提出了限量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BC12—2002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按GB/T1.1—2000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规定了水性涂料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以水为溶剂或以水为分散介质的涂料及其相关产品。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BC12—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