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1 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总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范性技术要求及其格式与内容。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HJ/T 5.2—93)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