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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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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已废止)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discharge of radioactive liquid effluents from nuclear power plant

标准号:GB 14587-2011 代替GB 14587-93

2011-09-01 实施

2011-09-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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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和重水堆型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系统的设计和运行以及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管理。其他类型的核动力厂和核反应堆设施可参照采用。本标准是对《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14587-93)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14587-93)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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