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08-01 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核燃料循环各设施释放到环境的气载和液态放射性流出物的归一化排放量的管理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山、水冶厂、同位素分离厂、铀元件厂、核动力堆(含供热堆)及后处理厂等核设施。
核燃料循环放射性流出物归一化排放量管理限值(GB 1369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