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生态环境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态环境标准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已废止)

Control standards for urban wastes for agricultural use

标准号:GB 8172-87

1988-02-01 实施

1988-02-01 实施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本标准适用于供农田施用的各种腐熟的城镇生活垃圾和城镇垃圾堆肥工厂的产品,不准混入工业垃圾及其他废物,共规定了15项指标,如杂物、粒度、蛔虫卵死亡率、大肠菌值、总镉、总汞、总铅、总铬、总砷等。前9项全部合格方能用于农田,后6项(有机质、总氮、总磷、总钾、pH、水分)一项不合格(但不得低于我国垃圾的平均数值)者,可适当放宽。标准同时说明标准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87)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