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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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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from mopeds(CHINA Ⅳ)

标准号:GB 18176-2016代替GB 18176—2007和GB 20998—2007,部分代替GB 14621—2011

2018-07-01 实施

2018-07-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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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Ⅰ型试验、Ⅱ型试验修改采用全球统一技术法规《装用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的气体排放污染物、CO2排放物以及发动机燃油消耗的测量程序》(GTR No.2)、欧盟法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批准及市场监督》(No.168/2013)和《欧洲议会及理事会168/2013指令附录5(A)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环境及动力性能要求的增补法规》(No.13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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