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生态环境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态环境标准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已废止)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Ⅲ, Ⅳ)

标准号:GB 18352.3—2005

2007-07-01 实施

2007-07-01 实施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第Ⅲ阶段或第Ⅳ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N1类汽车。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8352.3—2005)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