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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2020年12月1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核与辐射)

2020-12-15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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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12月10日我部拟对1个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2月15日-2020年12月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10-65646126

  传  真:010-65646124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邮  编:100035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1

金塔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场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甘肃省酒泉市

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业主单位)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该项目主要用于处置核电厂其他领域设施运行和退役产生的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总规划处置容量100万m3,分期规划,一期工程规划24万m3,分阶段建设,一期一阶段建设处置容量 4万m3,共 20 个处置单元,处置能力为 4000m3/a,运行期 10 年。总占地面积 12189.12m2,总建筑面积15312.18m2。

一、工程运行阶段,没有放射性核素气载释放途径,放射性废水就地水泥固化不排入环境,放射性固体废物装桶送极低放填埋场处置,各照射景象中工作人员最大个人剂量为2.24×10-7Sv/a,小于本工程剂量约束值0.01mSv/a;事故考虑货包跌落事故,不会造成放射性物质大规模释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二、项目关闭后,正常工况下,处置场一期一阶段对公众造成的最大个人有效剂量为4.39×10-4mSv/a,小于剂量约束值 0.01mSv/a,关键核素为 Tc-99,关键途径为食入内照射途径,出现在处置场关闭后的 2230年,整个处置场(100万m³)对公众造成的个人有效剂量为 9.43×10-3mSv/a,小于剂量约束值 0.2mSv/a;事故考虑的景象有处置场边界打井、钻孔、钻孔后岩心洒落、居住、风蚀(建房、建房居住)等景象,均小于本工程设定的事故剂量控制值 1mSv/a。

2020 年 7 -8 月,清原公司按要求开展了本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按要求,清原公司进行了二次公示,公众参与的对象主要为金塔县政府相关部门及附近居民(生地湾农场居民和西坝乡居民)。项目公众参与采取信息公示(网络公示和报纸公示)及现场张贴(西坝乡和生地湾农场)形式开展,征求厂址周边人员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结论为:两次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公众意见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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