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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2020年10月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核与辐射)

2020-10-10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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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109日我部拟对1个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1010日-2020101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10-65646135   

  传  真:010-65646138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邮  编:100006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1

核品生产能力保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运行阶段)

四川省

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本工程在原81208工程2140子项先期建设的AFA3G核燃料元件芯块、燃料棒、骨架和组件生产线综合生产能力400tU/a的基础上,利用先期建设预留的厂房场地和配套实施设备的接口条件,通过新增加必要的工艺设备进行改造。改造后使2140子项厂房AFA3G核燃料元件芯块、燃料棒、骨架和组件生产线的生产能力新增加400tU/a,最终实现2140子项具备800tU/a的芯块、燃料棒、骨架和组件生产线制造能力。

 

本工程总投资1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4.3万元,占总投资的1.31%。

(一)气载流出物

经局排或排风罩的排风经管式过滤器和排风系统中、高效过滤器过滤后,经监测后,通过烟囱外排。

(二)液态流出物

磨削废水等废水通过槽车送废水处理工序处理,在转运前监测废水中铀浓度。根据《铀加工与燃料制造设施辐射防护规定》(EJ1056-2005),本工程液态流出物中铀浓度排放限值为0.05mg/L。

(三)固体废物

包括金属废物、可燃废物、不可燃废物等,均考虑了其处理及处置的方式。

建设单位采取网站公示、报纸公示、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公众意见调查,单独编制了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发布后,至意见反馈截止日期,未收到与工程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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