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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山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020-11-08

20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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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称为《办法》),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作出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将给予荣誉奖励和500-10000元人民币奖励。

  该《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而制定的。

《办法》规定,举报下列行为,可予以奖励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2、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3、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不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4、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5、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且造成较大影响的;6、通过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7、环境监测数据、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粗制滥造行为;8、非法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及医疗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9、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了5种举报方式

  一是电话举报:12369;二是网络举报: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三是微信举报: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微信公众号;四是来信来访举报:省、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五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需具备4个条件

  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山西省行政管辖区域内;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资料证据;有奖举报仅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因信息不准确造成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法》指出,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实施重奖。《办法》同时要求,负责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职责。

  《办法》还对奖励标准、发放原则、不予奖励的情形及资金保障、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

  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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