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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污泥处置弄虚作假花样百出

2018-10-20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10-20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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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22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贵港市对其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开展调查,发现贵港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相互勾结,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处置等多个环节存在造假行为,伪造台账、编造车辆运输信息、违规处置污泥等手段花样百出。

  一、有关情况

  贵港市城西污水处理厂于2006年11月开工建设,2009年3月底投入试运行,2010年9月通过自治区环评验收,主要收集处理贵港城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现日处理污水9万吨,日产生污泥约23吨。该污水处理厂2015年7月之前为贵港市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之后变更为广西贵港北控水务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与贵港市北控水务有限公司成为同级单位,同属北控水务(广西)集团。

  贵港市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5月成立,厂区地址为港北区大圩镇垃圾填埋场,现有加工处理污泥生产线一条,日处理污泥15吨。百色市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5月成立,2016年建成投产,现有一条规模为日处理污泥20吨的生产线及配套年产3万吨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线,主要处理百色市、田阳县、平果县、凌云县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以及贵港市转运过来的污泥半成品。贵港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百色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均由广西中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额控股,总公司设在南宁市。

  二、主要问题

  (一)污水处理厂违规处置污泥。经调查,贵港市城西污水处理厂2015年之前产生的污泥均自行处置,从2016年开始,该厂将部分污泥转交贵港市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另一部分违规转交给其他单位和私人处置。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该污水处理厂污泥生产总量约18500吨,其中转移至贵港市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置3427.53吨,转移至贵港市江南污水处理厂450吨,外接菌种1009.1吨。另外13643.85吨违规转给贵港市西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贵港市西江农场六队苗圃、贵港市港南区八塘松山砖厂等无资质的企业。

  贵港市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接收污泥后用来生产复合肥、有机肥,部分污泥半成品运至百色市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二次加工。但督察组赶赴百色现场调查发现,2016年以来,贵港市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运往百色市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污泥半成品仅615吨,大量污泥去向不明。

 

图1 贵港市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堆存的大量污泥

  (二)企业串通制作虚假台账。2018年6月初,在得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来广西开展“回头看”的消息后,为隐瞒本厂将13643.85吨污泥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的事实,贵港市城西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决定伪造相关材料和台账,与贵港市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串通作假,制造污泥全部由贵港市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接收处理的假象。贵港市城西污水处理厂先后伪造污泥转运单和污泥出厂记录表、运输车辆信息、磅码单等相关材料30多份,安排相关人员在生产单位、运输单位、公司门卫、接收单位处签名。

  除了城西污水处理厂与贵港市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串通造假之外,贵港市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还授意百色市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临时伪造入库单据,入库单存根时间排序错乱,人为编造贵港与百色两地的运输车辆信息,经交警部门查实34辆运输车辆中22辆无车辆档案信息,12辆查到的运输车辆中竟然有1辆客运车和1辆罐车,其他10辆货运车辆核定载重仅有2—19吨,不可能承载磅码单登记的35—40吨的运输重量。

 

图2 贵港市城西污水处理厂伪造的污泥运转单和污泥出厂记录表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不规范。督察发现,由于北控水务(广西)集团公司同时也负责贵港市的供水,所以每年污水处理费和水费都由其代收缴。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明确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根据这一规定,北控水务(广西)集团公司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从2015年3月1日起应全额上缴入库,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贵港市财政局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污水处理费征缴,任由代征企业自收自支,形成企业少处理污水、少处置污泥反而获利更多的利益格局,且在污水处理费使用过程监管缺位,给违法企业可乘之机。

  三、责任分析

  督察发现,贵港市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不力,对企业监管不到位,大量污泥去向不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不规范。

  贵港市市政管理局作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贵港市城西污水处理厂监管不到位,未落实污泥处理处置监管责任,导致大量污泥被违规处置,存在监管失职。

  贵港市财政局污水处理费征缴入库不到位,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监管缺位,任由代征企业自行处置,导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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