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珍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保障群众‘住得安心’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的建议”,由我部会同科技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净土保卫战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8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助力打好净土保卫战。你们在深入分析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的对策建议,对进一步扎实推进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非常好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应用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全国、省、地一体化共享平台
2017年,我部与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部署了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污染地块信息从国家到地方完全共享。2018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粮食和储备局等共同举办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上线启动仪式;2019年6月,11部委进一步签订《土壤环境数据资源共享协议》,明确部门间土壤环境数据资源共享的原则、类型、途径、方式、管理等内容。2019年10月,与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实现了农用地详查成果共享。根据详查成果经验,修订《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指导各地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目前,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形成了共包含7个一级目录分类、36个二级目录分类的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已接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5部门的35个数据集,数据还在持续完善和更新。平台的建立为相关部门的土壤环境管理业务提供数据支撑,为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奠定了基础。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土壤生态环境数据共享,进一步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深度挖掘和成果应用,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库和应用功能,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土壤生态环境监管中的作用。
二、关于因地制宜,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保障农用地安全利用,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强化耕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一是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方面,根据污染程度,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建立“一图一表”治理清单。推动江苏、河南、湖南等24个省份已完成划分工作。二是在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面,推动各省加快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节、土壤调理等以农艺调控为主的技术措施,提升农产品达标生产水平。三是在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方面,推动重点地区开展特定农产品种植结构调整,改种油料、牧草、花卉苗木等非食用农作物,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湖北等4省22.36万亩重度污染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四是在技术支撑方面,依托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实施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合攻关计划,组织百名专家对接10 个重点区域,“一域一策”跟踪服务,精准解决区域性耕地土壤污染问题。组建耕地土壤污染综合防控协同创新联盟,深化产学研企联合,着力解决治理技术瓶颈问题。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法》,紧紧围绕《土十条》目标任务,按照“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的原则,全面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全力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
三、关于补齐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短板
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从地块清单建立到调查、评估、管控、修复等流程管理基本实现信息化和部门共享,为部门联动监管奠定了信息基础。自然资源部修订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求相关单位对存在污染的土地,在完成核查、评估和修复前,不得入库储备。
全国30个省(区、市)初步建立污染地块准入管理机制,各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从土地供应、规划许可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污染地块用地准入具体办法,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如,上海规定对于存在污染或治理修复未达环保要求地块不得出让、转让。河南规定对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条件的建设用地,不予发放选址涉及该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西藏外,全国30个省份已依法建立并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涉及地块775块,并依法对列入名录中的地块实行准入监管。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土壤法》要求,督促和指导省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建立和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污染地块用地准入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加强联合监管,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四、关于强化土壤监测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土十条》要求“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一是初步建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初步建成包含79941个点位的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包括背景点、基础点和风险监控点三种类型,基本实现所有土壤类型、县域和主要农产品产地全覆盖,并在“十三五”期间完成了一轮次的监测工作。二是强化土壤监测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了地方采样、集中制样、盲样编码、国家质控的土壤监测业务化工作模式。建设完成华北、东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6大区域土壤样品制备与流转中心。三是积极推动完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体系。已出台《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5-2017)等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共75项。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对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行优化、调整和完善,实现详查和例行监测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土壤监测的质量控制体系,全面支撑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持续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涵盖土壤监测全程序的、相对完整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体系,满足土壤环境监测和管理的需求。
五、关于加强污染土壤转移环节的监管
《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土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转运污染土壤可能造成新的污染,需要加强管理,我部通过部长信箱公开答复的形式加强指导,进一步明确污染土壤转移的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原则:如果在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中需要进行异位修复或对修复后土壤进行再利用,确要转运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接收地的地下水和环境安全。接收地接收的土壤污染浓度超过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需要对接收地实施风险管控,并按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
地方在污染土壤转移监管方面也进行积极探索。广东省广州市出台《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现场环保检查要点》,明确提出对土壤外运情况需检查的7个方面内容,指导做好现场监管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加强污染土壤转移环节的监管,配合相关部门明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后期管理的相关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六、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队伍建设,强化土壤环境技术支撑体系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地分批实施了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并成立专家组加强对各省的调研指导,梳理出一批典型案例,编制完成技术手册,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从“十一五”期间研究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科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后启动了“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分别聚焦我国农业面源及重金属污染农田、场地土壤污染形成机制和适用技术等进行科技攻关,农业农村部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合攻关,不断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培训和指导,重点向基层倾斜,提升基层管理、监测、执法和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