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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03号建议的答复

2019-07-1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9-07-1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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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学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和林草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12个国家之一,生物资源和生物遗传资源十分丰富,也是全球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的国家之一。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体系建设,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生物多样性包括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遗传多样性三个层次,包括森林、湿地、海洋、野生动植物等多种自然资源。诚如您所言,我国尚无一部能够涵括生物多样性方方面面的法律,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存在法律空白。为保护好自然资源及栖息环境,确保资源可持续发展,我国先后颁布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草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家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相应的法律体系完善工作,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
  一是发布并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将“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法律体系”列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优先领域之一。
  二是成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由国务院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总理担任主任,我部和中宣部等23个部门和单位为成员。2019年2月,韩正副总理在第三次国家委员会会议上要求,“加快推进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立法进程,确保生物多样性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是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初步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例约为国土面积的30%,预计可保护约95%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
  四是积极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是最早签署和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履约成效显著。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陆域保护地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8%,提前达到《公约》要求的2020年达到17%的目标,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五是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我部联合中科院发布了四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组织开展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工作,初步掌握我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的本底数据。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开展重大危害入侵物种调查,指导江苏、湖北等地建设水花生、水葫芦、豚草天敌繁育基地,在内蒙古和贵州开展生态替代控制技术试点,在湖北、新疆等地对已扩散蔓延的物种集中灭除。
  六是推进生物物种资源管理和抢救性保护。由农业农村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我部等10部委共同组建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暨长江禁捕工作协调机制,启动实施以长江为重点的水生生物保护行动,逐步推进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做好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完善休渔禁渔制度。发布中华白海豚、斑海豹保护行动计划,成立中华白海豚保护联盟,加强海龟和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保护。建立了国家级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种质资源保存量居世界第二位。
  七是推动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立法工作。在现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立法基础上,积极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如我部牵头起草了《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相关部委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争取尽快制定完成并出台。农业农村部积极推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等法律,制修订《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
  我部赞同代表提出的“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建议,这对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体系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立法的必要性,积极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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