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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228号(商贸旅游类08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9-06-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9-06-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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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国等4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香料香精行业有效监管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的定义,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香料香精生产经营企业排放的气体物质也属于能够引起人们不愉快的恶臭污染物。

  我部正在推进《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工作,现已公开征求修订意见。针对香料香精行业污染控制相关法规和要求缺乏的现状,我部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专门组织开展了该行业恶臭污染防治研究,调查分析了恶臭污染现状、排放特征、控制水平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后续开展香料香精行业恶臭/异味相关标准制定和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技术基础。

  诚如你们所言,香料香精行业排放的恶臭气体具有其特殊性,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香料香精行业污染防治研究,推动行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提高污染防治水平,促进香料香精行业绿色发展。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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