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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682号(工交邮电类296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9-08-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9-08-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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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荣等9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强烈呼吁关注制造业撤离国内现象的提案”,由生态环境部会同银保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环保“一刀切”是生态环境领域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既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公信力和合法合规企业权益,也违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初心和使命。尽管这一问题就全国而言并不十分普遍,但是确实在个别地方存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局造成了很大干扰和损害。生态环境部历来态度鲜明、坚决反对、严格禁止环保“一刀切”问题,出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对禁止“一刀切”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在生态环境督察执法中既查不作为慢作为、又查乱作为滥作为,持续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方式,坚决做好反对和禁止环保“一刀切”相关工作。

  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标准

  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据此加严了一些环境标准,特别是在大气领域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实施特别排放限值,倒逼企业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多还环保历史欠账。同时,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化监督帮扶、排污许可证核发等具体工作中,将企业未达标等问题移交地方政府,由各地根据具体问题依法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阶段目标,给企业预留必要整改时间,对到期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才严格依法处理。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在标准领域进一步强化三项举措:一是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评估,结合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对标准达标情况、达标成本、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修订建议。二是统筹谋划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出台有关安排,加强对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同时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预留必要时间。三是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高于国家标准或细分领域的行业自律标准,以及指导企业达标排放的相关规范及指南。

  二、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

  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生态环境部强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同一区域内统一应急预警标准,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响应联动。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持续推进全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指导地方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确定优先管控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企业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避免出现所有涉气企业、不可中断工序全部临时关停等不符合实际的情况。

  三、关于建立精细化政绩考核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大幅减少督查检查考核数量,只保留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帮扶两项,原则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帮扶错开。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两项督查检查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明确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出台实施《统筹规范强化监督实施方案(试行)》,统筹生态环境部拟开展的涉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系统全国性业务督查检查考核,执行督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程序,既严格监督,又注重分类指导,实事求是推进工作,充分体现地区差异化,全面提升督查检查考核水平。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统筹规范强化监督实施方案落实,制定出台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精准分类监管、精细高效服务,督促各地各部门切实履职尽责。

  四、关于公平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是践行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生态环境部一视同仁,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

  从国有企业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将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纳入督察范围,在已启动的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家中央企业被列入首批督察对象,重点督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和中央媒体曝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处理解决情况等,推动中央企业履行环保社会责任。

  从民营企业看,2019年1月,生态环境部联合全国工商联印发实施《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并签署合作协议,提出强化企业绿色发展理念、支持企业提升环保水平、营造企业环境守法氛围等18项重点举措,共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多地生态环境部门主动作为,组织开展“帮企减污”专项活动,帮助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引导企业落实环保责任。江苏、河南、湖北等省分别组织超过1000名生态环境保护干部和专家深入企业开展结对帮扶。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推动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企业绿色发展意识,指导企业以生态环境保护促转型升级,主动对标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全过程环境守法。同时,强化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帮助企业制定环境治理解决方案。

  五、关于规定银行向国有企业贷款规模不得超过50%

  长期以来,银保监会充分尊重商业银行的市场判断和商业选择,支持商业银行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2018年4月,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有效遏制少数银行盲目跟风“垒大户”倾向,对商业银行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自身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公平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授信服务,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2019年3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进一步增加银行信贷在小微企业融资总量中的比重、带动融资成本整体下降。截至2018年末,全国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3.49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3.8%;其中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余额9.36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1.8%。目前,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一致,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有效提高。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推动银行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此外,银保监会也将一如既往尊重商业银行的市场判断,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客户集中度管理,积极管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六、关于加快向香港、澳门的银行开放市场

  长期以来,银保监会依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的规定,积极支持香港和澳门的银行在内地设立机构、开办业务,有力推动香港和澳门的银行在内地发展。

  截至2019年3月,共有15家香港的银行在内地设立8家法人银行、12家母行直属分行和4家代表处,香港银行在内地的营业性机构数量(含总行、分行、支行)达424家,占内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数量的43%,其资产和净利润在内地外资银行占比分别为39.7%和41.5%。2012年澳门的银行首次在内地设立营业性机构,截至2019年3月,已在内地设立3家母行直属分行和2家代表处。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扩大开放,一如既往支持香港和澳门的银行在内地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推动内地与香港、澳门的金融合作与发展。

  七、关于由各地政府牵头成立中小企业援助基金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积极联动地方政府,争取财政部门拿出专门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低于市场利率水平的短期周转资金支持。比如,广西银保监局推动南宁、柳州、玉林等市的相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临时性还款问题。重庆银保监局推动相关部门成立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基金,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周转基金合作,已累计为3000多家企业办理转贷总额超过310亿元。

  下一步,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将继续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联动,共同研究完善财政资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相关机制,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小微企业。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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