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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27号建议的答复

2018-08-21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8-21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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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文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建议”,由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2016年4月,经国务院授权,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等7省(市)人民政府作为本区域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在全国范围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督促指导,全力推动落实,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2018年1月,我部与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召开会议,统筹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国试行工作,明确改革阶段性任务。截至8月16日,全国共有13个省份正式印发了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6个省份已审议通过,正在按程序发文;其余12个省份正在报请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按程序发文。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言,地方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立法滞后、技术支撑不足等不少问题。您提出的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技术支撑、确立资金保障制度、建立协作机制等建议,我们完全赞成,将在后续工作中吸收借鉴。
  一、关于推进立法工作
  目前,结合正在研究制(修)订的民法侵权责任编、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专项法律,我部正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争取在相关法律制(修)订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同时,我部也正在抓紧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立法,拟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侵权等法律规则认真开展调研,针对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正在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
  二、关于加强技术保障
  近年来,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大力推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一是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和机构推荐工作。2011年8月,我部印发《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方案》,选择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重庆市、昆明市环保局(厅)为试点单位,要求组建地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实际案例评估、探索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工作模式及运行机制。截至目前,共有13家试点单位。2014年、2016年,我部向社会推荐了两批共29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这些试点单位和推荐机构为环境司法、环境行政管理等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技术支撑。
  二是推动环境损害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同月,我部与司法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2016年10月以来,我部联合司法部陆续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2017年4月,联合向社会公告了298位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机制。这些工作都为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据司法部统计,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已建立地方专家库,10多个省份开展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或者变更登记等工作。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72家,鉴定人1158名,全年完成鉴定业务3739件。
  三是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体系。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方面,2011年以来,我部相继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等技术文件,初步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体系。目前,我部正在抓紧制定土壤与地下水鉴定评估等专项技术规范。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建设方面,司法部启动标准汇编工作,已经完成汇编初稿,涵盖环境损害相关法律法规、大气、水、土壤、海洋、噪声等多个类别,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提供支撑。
  四是加强培训和研讨,提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从业人员业务水平。2011年以来,我部每年举办3期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题培训,培训千余人次,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工作。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大学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提供人才储备。
  下一步,我部和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将加快推进各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细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共同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三、关于确立资金保障制度
  《改革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目前,我部正在配合财政部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有关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拟适时联合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
  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及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探索来看,做法各有不同。部分地区设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财政专户,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绍兴市、福建省漳州市、云南省昆明市等地方财政设立相关生态环境损害专用账户。部分地区探索设立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基金,如贵州省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相关合理费用。
  从国外经验看,多数国家依托国家财政部门建立配套的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如在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除污染者自行履行环境修复义务以外,经法院判决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一般由国家受领,财政部专户保管,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下一步,我们将对赔偿资金管理使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力争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四、关于建立协作机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等多个部门的职责,需要分工合作,联动配合,才能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效能。目前,我部正在研究制定国家有关部门落实《改革方案》的任务分工方案,待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方案确定后再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同时,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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