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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412号(资源环境类227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07-05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7-05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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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进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落实环发〔2008〕82号文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分析了生活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监测监管的建议,对推动相关工作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我部高度重视垃圾焚烧的二噁英排放问题,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完善监测技术标准、开展专项检查、强化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措施,促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规范运行、行业健康发展,降低环境风险。
  一、完善技术支持体系。2014年5月,我部会同原质检总局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在科学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大幅提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二噁英类控制限值采用国际上最严格的0.1ngTEQ/m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严于欧盟标准的半小时均值,颗粒物、氯化氢小时均值与欧盟标准半小时均值相同。2017年6月,我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等10项技术指南,要求包括垃圾焚烧发电厂在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对企业周边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定期跟踪监测,同时要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法规向社会公开。2017年12月,我部发布《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HJ916-2017)。标准规定了水、气、土壤、沉积物和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的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并对监测程序、现场监测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报告内容、废物处理等做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环境二噁英类监测工作。
  二、开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检查。
  2016年,我部组织开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由省级环保部门逐一对所有在用和在建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各地环保部门综合采取按日计罚、移送公安、联合住建部门约谈等不同方式,督促垃圾焚烧发电厂整改到位。专项执法检查结束后,为持续加强对垃圾焚烧行业环境监管,我部下发《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将垃圾焚烧行业纳入优先实施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8个行业之一。按照通知要求,2017年各地环保部门全面开展对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评估工作,并在排查评估基础上,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超标企业及时实施整改,彻底解决问题。
  三、规范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监测及信息公开。一是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全国环保部门按照年度监测计划,对本辖区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2017年共开展监督性监测11905家(次),范围涵盖废水企业、废气企业、重金属企业、污水处理厂及垃圾焚烧处置企业,同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2017年8月,启动垃圾焚烧发电厂二噁英排放实验性监测评估工作。目前,该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通过研究监测,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规范积累基础数据。二是推进监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2017年4月,我部印发《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垃圾焚烧厂对烟气中主要污染物全面实施在线监控,并于2017年9月前在厂区门口或便于公众查询的显著位置设立电子显示板,实时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该项工作已全部按期完成。2017年5月,我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并于2017年12月公布全国第一批包括垃圾焚烧发电厂在内的124家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下一步,我部将加快相关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二噁英环境监测和评价标准,进一步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厂监测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组织对包括垃圾焚烧发电厂在内的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开展检查,调度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继续开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治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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