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燕妮等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推行‘中国制造2025’激励政策落地,全员支持提升中国品牌影响力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当前,我国移动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北京、上海等特大型城市以及东部人口密集区,移动源对细颗粒物(PM2.5)浓度的贡献高达20%至50%。在极端不利的条件下,贡献率会更高。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分担率逐步升高,其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已经与道路机动车排放基本相当。
近年来,我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升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必须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要求,2016年4月1日起,除农用机械外,其余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再装用不符合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农用机械也必须装用符合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二是建立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模式。依法实施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2017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已公开48631个车型、5231个机型的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减轻了企业申报认证的时间和资金成本,也方便了地方政府和社会查阅使用。
三是加强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执法。推动地方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近期,北京、天津、山东等地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生产销售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未按规定进行环保信息公开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你们提出的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发电机组)推行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深入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部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吸收借鉴你们的重要建议,采取强制督查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一是健全标准体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3.1中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指(1)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2)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实际使用过程中工作地点是长期固定的箱式发电机组,如医院、宾馆和工厂等的备用或应急电源,一般按固定污染源进行环境管理。目前,我部正在根据固定式内燃机排放特点,研究起草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制订《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强化对固定式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管控要求。
二是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加快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柴油机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标准,强化在用机械环保达标监督管理,加快老旧机械和船舶治理、淘汰、更新。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