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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456号建议的答复

2018-07-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7-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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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旭光等7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叉车应用及实施非道路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当前,我国移动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非道路移动机械普遍具有技术水平低、燃油消耗高、排放污染大等特点,日益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根据《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8)》,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分担率逐步升高,其排放的氮氧化物总量和颗粒物总量已经与道路机动车排放基本相当。近年来,我部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一是发布实施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制定发布《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标准》和第四阶段标准技术要求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争取尽快发布实施。

  二是积极推进燃油低硫化进程。2017年10月1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2017年11月1日,全国开始供应国五标准(硫含量不超过10ppm)的普通柴油;2019年1月1日全国将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并轨,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升级奠定了油品基础。

  三是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体系初步搭建。按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了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制度,积极研究建立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四是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推动地方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近期,北京、天津、山东等地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生产销售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未按规定进行环保信息公开的行为进行处罚。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升级,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制度,积极推动新能源机械应用。

  一是研究完善促进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应用法规政策。电驱动作为新能源驱动方式,具有零排放、低噪声、高效、节能等显著优点,已成为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方向。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明确提出:“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我部已公开征求意见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开展清洁柴油机行动,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大力推动叉车、牵引车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企业加快新能源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研发生产和市场推广,严格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区域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

  二是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升级。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加快制定发布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柴油机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等标准;严格依法进行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加大新生产机械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达标;强化在用机械环保达标监督管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强区域内机械排放达标执法检查,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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