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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312号建议的答复

2018-07-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7-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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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结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更新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指出,空气质量对人体健康具有重要影响。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WHO)颁布的《关于颗粒物、臭氧、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的空气质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汇总了各国大气环境健康调查和基准研究成果,为降低空气污染对健康影响提供指导,为各国空气质量管理工作过程中制订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012年2月29日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就是以《准则》为重要依据修订的。考虑到我国环境空气质量客观形势,标准规定的颗粒物浓度限值与《准则》提出的第一阶段过渡值衔接。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山东、山西等区域的99个地级以上城市率先实施,2015年在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实施,为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全国及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发挥了重要引导作用。

  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考虑到GB 3095-2012在首批99个城市实施已经超过四年、在全国实施超过两年,且第一阶段《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将到期,为全面评估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充分发挥该标准对下一阶段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引领作用,2017年3月,我部委托中国工程院对标准技术内容和实施情况开展了专题评估。

  中国工程院高度重视,组织多个领域的50多位院士、专家开展评估,一致认为,当前该标准总体看仍然科学、可行,应当基本保持稳定,尤其是在国内外大气环境基准研究尚未形成重大新成果、我国多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的情况下,不宜修改污染物项目指标及其浓度限值。同时,专家组提出修改完善该标准及《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等配套技术规范的意见,包括配套标准存在的问题。

  HJ 633-2012规定了AQI分级方案、计算方法、发布方式等,将具体地点的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或超标情况划分为六个易于识别、理解的档次,可用于开展局部、动态的AQI日报、实时报和预报,向公众提供健康指引。WHO未规定AQI计算方法,HJ 633-2012借鉴了主要发达国家的做法,其中主要参考美国AQI划分技术规定,主要原因是美国环境基准研究时间长、成果多,对不同浓度污染物健康损害意义的界定更加科学。

  我国AQI划分的方法是,“良”和“轻度污染”的分界线(AQI=100)对应污染物浓度为GB 3095-2012规定的二级标准限值,AQI=100对应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是美国等发达国家AQI分级重要原则;“重度污染”以上(AQI≥200)对应的污染物浓度采用美国AQI对应浓度;在这两类分级基础上,采用线性插值法划分AQI<200的其他分级。按照上述划分原则和方法,在不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标准限值的情况下不宜对AQI划分方法进行较大修改。考虑到目前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的条件尚不成熟,评估组专家未提出修改AQI=100对应的污染物浓度,而是建议重点研究完善AQI及时反映具体污染程度的统计方法、报告方式,尤其是合理解决PM2.5仅有24小时均值标准(但没有1小时标准)情况下的AQI实时报告方法,为公众出行提供更准确、科学的健康指引。目前,我部正在认真研究评估意见,并组织技术单位起草标准修订稿。

  从长远看,不断降低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是大气环境管理的核心目标,也是改善社会民生的重要任务、倒逼经济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为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部一方面将继续通过中央环保督察、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等方式督促未达标地区大力推进产业、能源、运输、用地结构调整,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加快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进程;另一方面积极鼓励达标地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如深圳市提出2020年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内,达到WHO《准则》第二阶段过渡值水平。与此同时,我部也将加强环境空气污染形势分析和预测预报能力建设,提高AQI预报水平,指导各地强化重污染预警应对工作,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我部将密切关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AQI等配套标准规范实施情况,依法定期开展标准评估,适时修订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体系。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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