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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565号(资源环境类13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06-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6-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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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社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是我国土壤环境管理的两大工作重心之一,也是我国当前土壤污染治理的薄弱环节,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加快出台政策措施,加大防治力度。您所提意见和建议对加强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关于加快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制定进度,使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

  正如您所指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工作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2018年立法计划。2013年底,我部接受全国人大环资委的委托,起草了草案建议稿并提供了相关论证材料。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已分别于2017年6月、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计划于2018年内进行三审。我部将继续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尽快出台。同时,我部和原农业部于2017年9月联合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提供了政策依据。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目前,一些地方在国家层面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大胆尝试,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工作。如,湖北省于2016年2月出台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广东省等也正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工作。我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指导。

  二、关于开展高密度地球化学调查,摸清农村土壤污染底数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相关要求,我部联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部署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本次详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要求各省(区、市)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目前,各省(区、市)正在抓紧推进各项工作。

  通过深入系统调查,进一步掌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为全面落实《土十条》要求,有针对性地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实施土壤污染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提供基础支撑。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推进农用地类别划分,建立分类清单,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用途管理,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开展受污染农用地治理与修复。

  三、关于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改善农村土壤环境质量

  根据《土十条》要求,2017年,我部指导各省(区、市)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印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各地土壤污染治理的重点任务,并建立了项目库。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按规划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对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及效果评估等均提出明确要求,我部将会同农业部门共同做好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您提出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和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等建议,我们完全赞同。污染担责原则已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中明确。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积极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争取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写入土壤污染防治法。

  四、关于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的常态化机制

  自2009年起,我部每年组织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土壤环境质量是重点监测内容。为深入推进全国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农村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说清农村环境质量状况和主要问题,我部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明确“十三五”期间,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定位在试点监测范畴,分区分阶段推进,逐步构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业务网络,基本形成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制度。截至2016年,试点监测工作共涉及1364个村庄,涵盖农田、园地、养殖场周边、企业周边、居民区周边、垃圾场周边、饮用水源地周边及林地等8种土地利用类型,分布在24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17年,我部印发《“十三五”土壤环境监测总体方案》,初步建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国家监测网的监测点位主要分两种类型:一是以评价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总体状况的变化趋势为目的,在历史监测点位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已有土壤环境调查结果、空间分布特征、背景值影响、土地利用类型、地形地貌等情况,经优化、补充后布设完成点位20006个,覆盖全部土壤类型、县域和主要农产品产地;二是以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为导向,选择规模以上单个污染源及工业园区等污染源聚集区、潜在污染地块、敏感区等周边农用地布设具有代表性的点位16393个。

  “十三五”期间,我部将按类型分别对农用地土壤开展监测,并组织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结合当地管理需求,在国家监测网基础上补充设置土壤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进行加密监测。

  五、关于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落实属地责任,解决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并要求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切实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近年来,我部持续加大农村地区环境执法力度,印发《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农村环境执法的重点工作,围绕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农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以创促治)、农村污染减排(以减促治)和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以考促治)等环境管理政策,全面加强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为遏制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我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加大农村地区环境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及农村环境污染案件,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近期,针对部分地方发生多起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我局组织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专项行动,重点对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倾倒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核实。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全面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改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积极推进执法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进一步强化农村环境执法工作。

  六、关于创新土壤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2016年,我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指出“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动员社会资本。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根据任务分工,我部积极配合财政部修改完善《绿色发展基金设立组建方案》,从绿色发展内涵、绿色发展基金定位、财政出资形式、投资领域、运作模式、组织建构、激励机制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逐步完善绿色金融体系,为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在土壤污染防治PPP推进方面,近年来,我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关于公布第四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助推更多环保PPP项目落地实施。下一步,我部将配合财政部,积极推进适合采用PPP模式的农村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有效实施。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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