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雪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危险废物豁免(排除)管理体系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通过履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地区经验,构建了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并根据管理需要不断进行补充完善。
诚如您所言,固体废物鉴别是危险废物鉴别的前提,在危险废物鉴别之前,首先必须进行固体废物鉴别,如果一个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那么它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为解决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鉴别的问题,2017年8月,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实施《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以下简称《通则》),规定了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要求。《通则》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17年9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持续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切实推动从源头有效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对重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技术校核,对环评报告书(表)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环评机构及行政审批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并督促相关责任方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如您所言,危险废物豁免(排除)管理在美国已经成为一项成熟的制度,但在我国危险废物豁免(排除)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为此,我部开展了《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豁免)控制技术研究》,在此基础上,修订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中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编制了《危险废物排除清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公开征求意见,后续工作正在按程序推进。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您的建议,重点从以下方面建立健全我国危险废物豁免(排除)管理体系。一是推动制定危险废物豁免(排除)管理办法、标准规范等管理性文件,逐步完善豁免(排除)管理制度体系;二是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适时修订发布危险废物豁免(排除)管理清单;三是持续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豁免(排除)管理的环境风险评价基础研究,提高风险评价技术水平,确保危险废物豁免(排除)管理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四是定期组织对实行豁免(排除)管理的危险废物开展监督检查,系统评估其环境风险是否可控。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