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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224号(资源环境类084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07-1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7-1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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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监管与治理保护乡村生态环境的提案”,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总体上看,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态退化趋势尚未有效遏制,村庄脏乱差问题在一些地区依然比较突出,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有待建立健全。按照中央财经委员会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将认真研究吸纳您的建议,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一、关于提高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加强对农民环保宣传教育

  近年来,我部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自2011年起,我部启动农村环保科普微电影拍摄工作,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喜剧电影形式为依托,宣传国家环保政策和环境保护知识。2017年,我部策划出版《农村居民健康教育系列丛书》《农村环境健康知识读本》《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理论与实践》《村镇生活垃圾清洁能源利用技术》等一批农业实用科技、农民环保科普读物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读物。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文艺表演、经典诵读和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环保知识下乡”活动,深化生态文明村镇创建工作,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引导农民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转变生产与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

  自2018年开始,我部联合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妇联,共同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拟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培养农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良好生活习惯纳入文明村镇测评体系,推动各村各户积极投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我部还将继续深化农村环境宣传教育,开展有吸引力、感染力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环保意识,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关于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完善村规民约让农民自觉维护环境

  关于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已初步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为主干的环保法律法规框架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均适用于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明确要求,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一些地方还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农村环保地方性法规。

  关于明确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责任,构建一级抓一级的考核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要求考核各地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在内的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我部与发展改革委、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积极推动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地环保目标责任书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落实。我部分解细化《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包括垃圾污水治理等在内的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并纳入与各省级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加强督办与考核。同时,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中央环保督察,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农村环境保护责任。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配合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的引导、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农村污染整治和环境质量改善取得更大成效。

  关于要求乡村制定村规民约。2018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强调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强化村民环境卫生意识,提升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明确将农村环境卫生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通过群众评议等方式褒扬乡村新风。明确农民维护公共环境责任,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环境整治由农户自己负责;村内公共空间整治以村民自治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下一步,我部、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动完善村规民约并发挥作用。

  三、关于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关于加强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近年来,国家对加强农村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乡镇(街道)要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有关地方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部分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积极探索,如重庆市和四川成都市在所有乡镇(街道)均设立了环保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实现乡镇环境监管全覆盖;浙江省分片设立乡镇环保派出机构,建立乡镇环保监管队伍;江苏、山东等地在一些乡镇政府中设立环保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争取中央编办等部门支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持续加强乡镇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环境监管执法力量,不断提升农村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关于加强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2016年,我部印发《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我部还印发了《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境监察,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向农村推广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及农村环境违法案件,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保障农村地区的环境安全。先后出台《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守法导则》,建立重点畜禽养殖排污单位档案和执法信息系统。

  关于逐步开展对农村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工作。我部、财政部联合编制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明确村庄在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整治要求,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截至2017年底,全国完成13.8万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建成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790多万个(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43.8万套,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24.7万套。整治后的村庄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近2亿农村人口受益。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四、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逐步建立多渠道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2008年,中央财政出台农村环保“以奖促治”政策,主要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饮用水源保护、传统村落保护等工作,当年安排资金5亿元。政策出台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2013年起投入稳定在60亿元,资金采取切块方式下达,由地方统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截至2017年底,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农村节能减排资金)435亿元。此外,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20亿元,启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支持规模畜禽养殖场和第三方处理机构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安排23亿元,支持京津冀、黑龙江、吉林和陕西等地开展支持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等。下一步,中央财政将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结合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继续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予以支持。

  关于逐步建立多渠道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合理保障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中央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鼓励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污水处理项目。2016年,我部与原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强化政策和财政投入引导作用,加大对市场主体扶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领域,鼓励市场主体兴建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回收利用设施。下一步,我部和相关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逐步建立多渠道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推动各地深入开展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五、关于提高农村地区环保准入门槛,严格防止污染企业向乡村转移

  关于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提高环境准入门槛。2014年,我部制定和实施《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取得较好成效。2016年,我部制定《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以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为主线,以环境承载能力为约束,强化源头防控,对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等均提出严格的环境准入门槛,切实加快实现水质改善目标。

  关于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我部创新环评管理机制,突出规划环评管制、管控、准入功能。近年来制定印发《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建立“三线一单”环境管控体系,加强对农村地区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依法依规严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关。对“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等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中“五个不批”、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环评审批“三挂钩”的原则和要求,严把环评准入关。

  关于严格防范污染企业向乡村转移。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地方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切实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近年来,我部每年组织实施环保专项行动,开展对农村地区工业企业专项督查、畜禽养殖场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等,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对工业园区和村镇企业的环境监管。        下一步,我部将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有关决定,切实履行好“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和监管力度,严格防范污染企业向乡村转移。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17日

  联系人:马茜

  联系电话:(010)66556335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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