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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417号建议的答复

2018-08-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8-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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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应敏等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处置力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

  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资源循环利用和固体废物处置行业的发展,我部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予以支持。一是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从2013年起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制度,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及进口企业,按实际生产及进口数量征收基金,用于补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截至目前基金累计支出近140亿元。二是支持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试点。中央财政2016年安排资金2.3亿元在贵州省6个市(州)选取8个典型企业开展试点示范,探索建立水泥窑协同处置长效机制,促进生活垃圾与固体废物协同处置。三是引导产业规范集聚发展。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启动“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工程,2010年以来共安排资金44.7亿元,分6批支持49个示范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12个地区建设了一批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示范基地,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四是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文件,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废渣废水废气等,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30%-100%不等的税收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支出,准予按照投资额的10%享受税收抵免优惠。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评价工作,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免征环境保护税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政策的落地实施;与国家开发银行建立绿色信贷合作机制,支持综合利用等绿色发展项目实施,2016年和2017年共支持454个绿色信贷重点项目。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基本原则。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企业自身应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加大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以满足环保要求,由此增加的生产成本,企业可通过市场原则和定价机制转移到产品价格中,不宜由财政直接提供资金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完善促进资源循环和固体废物处置利用产业发展的税收、财政等经济政策体系,督促各省(区、市)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制定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解决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均衡不充分问题。

  二、关于建立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的治理资金筹措机制

  治理环境历史遗留问题,首先应明确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对于责任主体明确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督促相关单位履行责任。对于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责任主体灭失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承担相关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央财政将通过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生态修复等专项转移支付渠道,对地方开展环境治理予以支持。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规定,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中央层面暂不宜设立环境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基金。地方各级财政可结合自身实际,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研究决定是否设立有关基金。

  三、关于加大打击跨区域非法转移固体废物力度

  我部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一是统筹做好顶层设计。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修订工作,我部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固体废物监管部门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并大幅度提高对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我部制定印发《关于聚焦长江经济带 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专项行动方案》,重点围绕开展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压实企业和地方责任以及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等任务,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高发态势。印发《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部署指导各省(区、市)组织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情况专项排查、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违法犯罪行为等相关工作。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执法衔接配合工作机制;联合公安部等5部门出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二是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违法犯罪行为。2016年,我部会同公安部联合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2017年,公安部部署开展为期100天的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专项行动,破获刑事案件70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189名,打掉犯罪团伙184个。2018年我部严肃查处了江苏盐城辉丰公司非法填埋危险废物、山西三维集团违规倾倒工业废渣、广州海滔公司非法倾倒污泥等一批大案要案。集中约谈广州、连云港、盐城等7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芜湖市白象山非法堆存工业固废及有毒有害物质等7起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长江安徽池州污染环境案件等40余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又称“清废行动2018”),抽调环境执法骨干组成150个督查组进驻长江经济带11省(市),对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倾倒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核实,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地方政府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下一步,结合你们的建议,我们将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完善相关制度,积极配合“固废法”修订,加快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管理等配套法规,强化产废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堵塞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行为的制度漏洞。二是加强源头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和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置倾倒的固体废物,追究倾倒者及相关单位法律责任,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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