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废液排放进行治理的提案”由我部会同有关部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废液监测系统产生的废物属于实验室废物管理范畴,目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我部高度重视包括实验室废物在内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近年来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技术体系,加强环境监管,取得积极进展。
一、近年来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
2006年我部发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实验室应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等。2010年以来,我部在新制定的监测方法类标准中,凡涉及实验过程中可能产生废物的,均对实验室废物处理处置做了相应规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此外,北京市和四川省分别发布了《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11/T 1368-2016)、《四川省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2014年我部发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将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要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17年我部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等单位纳入全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三)实验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不断提升
目前,全国已有2900多家企业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中能够从事实验室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单位共300多家,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能力不断增强。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如您提案中所说,环境监测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若不经妥善处置将对环境造成污染,实验室废液依然存在浓度高、产量大、储存难、污染大、毒性高、处理难等问题,面临严峻挑战。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委认真研究吸纳您提出的相关建议,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开展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不断研究出台相关技术规范
我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研究出台《实验室废物管理指南》,制定实验室废物分类收集、贮存、清运、处理的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废物管理工作。
(二)切实落实监测机构等实验室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我部将配合相关部门将实验室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到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中,为实验室废物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将符合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等单位纳入全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防范生态环境污染。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