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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453号建议的答复

2018-08-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8-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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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晓玉等1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工业废水有效治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在加强排污单位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方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将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要求,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统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成并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行一企一档,对已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及监管执法等信息实现一体化公开,使社会公众监督有的放矢。截至2018年7月,全国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2.2万余家企业已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均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大力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落实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一是持续推动排污许可申请核发,到2020年底完成82个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申请核发工作,实现排污单位的全覆盖。二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逐步将固体废物、噪声等所有环境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制度。三是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执法力度,督促排污企业加强污染治理,逐步建立规范化、程序化、精细化监管执法体系。

  在实施在线监控方面。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我部制定印发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及配套的分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法律规范文件。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地方环保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目前,大多数重点企业已经安装流量、氨氮、化学需氧量等自动监测设备,并实现与地方环保部门的联网,相关信息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查询。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重点企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一是结合排污许可工作需求,分重点、分批次持续推进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定发布工作,尽快实现重点行业的全覆盖;二是督促重点监控企业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有条件的氮磷污染物重点控制企业安装总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并逐步实现与环保部门的联网;三是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法力度,按照《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及排污许可后管理有关要求,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指导排污单位规范化开展自行监测,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到2020年基本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

  在加强监督执法方面。“十三五”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我部牵头成立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截至2017年底,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实现对全国31个省份全覆盖,受理群众环境举报13.5万件,直接推动解决8万多个群众身边环境问题。同时我部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督查行动,包括空气质量专项督查、黑臭水体专项行动、清废行动、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等,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督察制度,强化专项督查力度,联合有关部委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集中建设,集中治理

  我国工业结构偏重,工业污染排放基数大、风险高,一旦发生事故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为形成规模集聚效应、加强环境监管、降低环境风险,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都应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并符合相关规划和园区定位,现有重污染行业企业应限期搬入产业对口的园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2016年以来,在我部及相关部委狠抓落实和大力推动下,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总体良好。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涉及废水排放的2405家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中,94%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93%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督促指导地方开展相关工作。一是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都应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并符合相关规划和园区定位,现有重污染行业企业要限期搬入产业对口的园区,2018年底前,相关城市政府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各地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一律停产。二是加大现有工业园区整治力度,限期完善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进行达标改造、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对依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工业废水的应组织评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相关园区工业废水要限期退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并另行专门处理。三是依法清理取缔园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三、关于市场机制,提升水平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我部2017年制定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要求:“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不断提升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近年来,各地在城镇公共环境服务、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重点行业企业等方面陆续开展了各类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制定了管理办法、定价机制、合同范本、财税补贴、绿色融资和监督机制等政策工具,形成了一些典型性代表性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促进了环境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成果显著。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标准政策,并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的投融资、财税、金融等政策制定工作。

  四、关于循环利用,园区试点

  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将循环经济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支持。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提出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目标、任务及措施。要求: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目标,通过统筹规划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企业间废物交换利用等举措,把园区改造成为“经济快速发展、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优美清洁、生态良性循环”的循环积极示范园区。2017年,发展改革委牵头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对园区循环化发展提出细化要求。包括:对新设园区和拟升级园区要制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或者在总体规划中设置循环经济篇章,对存量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等。

  各地积极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工作。湖南有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华中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南明循环经济产业园、太原循环经济产业园、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董家河循环经济产业园、南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等众多项目已落地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形成了一些代表性的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模式。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总结、推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做好相关扶持政策的研究、制定与实施工作。

  五、关于污泥处置,综合利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无害化是资源化的前提,我们支持在无害化的前提下开展工业污泥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工业废水处理污泥成分复杂。对工业废水处理污泥进行处置或资源化利用前,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认定。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对于明确为危险废物的工业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对于明确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工业污泥,应加强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环境监管。

  下一步,我们将在严格环境监管的基础上,探索、推广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处理方式,不断提高工业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王凯

  联系电话:(010)66556869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4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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