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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796号建议的答复

2018-08-23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8-23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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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艳代表 :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国工业园区废水排放管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要求,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为全面推动完成《水十条》以上任务,2016年以来我部会同有关部委狠抓落实,通过开展培训、定期调度、挂图作战、现场督导、信息公开,以及对部分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园区进行限批和撤销园区资格等多种方式,督促各地开展相关工作,严格落实《水十条》有关任务要求,取得较好成效。根据地方报送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1月底,全国共有涉及废水排放的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2356家,其中2205家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148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任务完成率分别为94%、91%。

  下一步,我部将持续深入推进《水十条》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任务全面落实,会同相关部门抽查核实全国各地任务完成情况。对未完成任务的,我部将大力推动和督促地方严格按《水十条》规定,采取限批乃至撤销园区资格等措施,倒逼园区全面完成任务,降低环境污染风险。对已完成任务的,通过抽查核实等方式,全力督促地方确保园区污水实现应收尽收,水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并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组织对接纳园区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评估,不能稳定达标运行或相关工艺不能有效处理所接纳工业废水的,相关园区工业废水要限期退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我部也将会同相关部委研究制定不得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类型名单,并明确园区企业污水预处理及集中处理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化工、电镀等专业化园区的污水排放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同时,督促地方组织对园区内“零排放”、“废水不外排”等企业开展排查,对其是否真正实现“零排放”、“废水不外排”进行评估,从源头杜绝渗坑、渗井、异地转移排放等偷排漏排违法行为,清理取缔园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推动水质改善和风险防范。此外,大力推动建立和完善“一园一档”、“一园一策”的工业集聚区水环境管理模式,提升园区水环境管理水平。

  二、关于促进工业园区水资源再生利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正积极推动高耗水工业企业广泛开展水平衡测试,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节水管理、特许经营、委托营运等模式,改进节水技术工艺,强化过程循环和末端回用,提高钢铁、印染、造纸、石化、化工、制革和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废水循环利用率;此外,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支持部分沿海工业园区开展海水淡化利用,推动钢铁、有色等企业利用城市中水,支持有条件的园区、企业开展雨水集蓄利用。

  三、关于鼓励和引导采用PPP模式及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2016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在污水、垃圾处理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公共服务领域,强制应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PPP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通过适当的资源配置、合适的融资模式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完善合理的回报机制,创新管理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充分挖掘项目后续运营的商业价值,做好政府承受能力和社会资本收益回报的平衡,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热情。2017年7月,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要求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采取PPP模式,加快推进污水、垃圾处理领域PPP模式应用。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的同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污水、垃圾处理等领域公共服务提质增效,加大重点领域推行PPP模式的支持力度,引导民间投资在污水、垃圾处理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的参与度,进一步强化对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及合理回报的要求。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林臻

  联系电话:(010)66103124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1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23日印发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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