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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391号建议的答复

2018-08-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8-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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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燃煤污染防治,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说,脱硫废水因其成分复杂、重金属含量高、腐蚀性强、较难处理等特点,如处理处置不当,会造成较为严重的环境危害。我部非常赞同您的分析,一段时间以来,火电行业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在脱硫脱硝、“超低排放”等方面进展显著,有力支撑了蓝天保卫战,但脱硫废水等问题一度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一些地方和企业甚至被忽视。据调研了解,确实存在您提到的脱硫废水未经深度处理直接排放到灰场等情况,存在环境风险隐患。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必须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进行协同控制。我部在继续狠抓火电行业大气污染的同时,积极推动治理其水污染问题,尤其是脱硫废水问题。一是为解决火电厂废水排放标准不完善的问题,以脱硫废水重金属污染控制等为重点,正加快推进《火电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二是支持相关排污单位研究实现达标排放的可行技术,不断提高治污效率、降低环境成本。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和工程建设运行实例,制定火电厂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可行技术指南和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等。三是将火电作为首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重点行业,对脱硫废水规定了应当管控的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和处理处置要求,明确了自行监测、编制报送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目前已完成全国2000余家常规火电企业的发证工作。四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严格监管火电企业脱硫废水排放情况,严厉打击以“零排放”为幌子,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脱硫废水的违法行为。

  由于前期对火电厂脱硫废水的管理思路主要是“堵”,产生了一批废水“零排放”或不外排的火电项目。但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有的因为技术成本等原因,难以做到“零排放”,导致未经深度处理的脱硫废水直接用于冲渣或排向灰场,造成二次污染;有的投入大量资金,采用蒸发结晶等技术实现了废水“零排放”,但同时又普遍面临副产品工业盐的消纳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部认为应当采取“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法,加严对脱硫废水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管控要求,企业达到这些要求后允许对外排放;对于确需实施“零排放”管理的,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解决工艺、成本、工业固废消纳等瓶颈问题。关于您在建议中推荐“零排放”技术以及其他相关技术,下一步我部将密切跟踪,并根据相关技术发展与应用情况,适时完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洪宇宁

  联系电话:(010)66556869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31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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