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517号(资源环境类289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6-29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7-06-29 来源:生态环境部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雷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精准治理环境污染源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巡检巡查

  针对不同行业企业特点实施精细管理、推进精准治污,是提升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的必然要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我部积极推动按行业分类管理,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逐步建立并完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法规体系。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排污许可核发一个行业就要清理一个行业”的原则,研究制定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对不同行业实行分类处置,更有针对性解决问题。二是推动建立排污许可技术体系框架。发布钢铁、水泥等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0项企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其他配套技术规范,为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三是组织对重点行业进行排污许可证专项检查。2017年组织对2178家火电企业、3566家造纸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督促未按期申领排污许可证的182家火电企业、296家造纸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8年将对钢铁、水泥等15个行业进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环境法律法规管理要求,依法查处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行为。

  在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中,我部注重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组织专门培训。下一步工作中,我部将认真借鉴您的建议,通过组织培训、抽调骨干力量、邀请专家参与等措施,进一步提高执法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关于环评和监测机构的选取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本地或异地环评机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规定,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环评、监测等第三方机构因受雇于建设单位,会出现工作中把关不严,甚至配合弄虚作假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为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此类问题,我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持续开展对环评机构监督检查,建立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常态化机制。制定2018~2020年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拟对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等进行专项检查。二是加大对违规环评机构等的处罚力度,加强各级环保部门间联动,严格执行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双重责任追究。三是建立诚信系统,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将各级环保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违法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是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印发《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环境监测行业行为。五是加强社会监督。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今后工作中,我部将配合立法机关,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推行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并重,典型引导和严格执法并举,强化对环评和监测机构的管理。

  三、关于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我部大力推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截至目前,全国已经建成352个监控中心,对2.5万家重点污染源、1.7万个废水排放口和2.6万个废气排放口实施自动监控,基本形成了国家、省、市、企业的四级网络监控体系。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督促重点监控企业达标排放、精准定位违法企业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个别不法企业为逃避监管,故意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甚至弄虚作假等行为确实存在。为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控,更好地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作用,我部将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结合各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稳步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做到“应装尽装、应联尽联”;二是依法落实企业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对数据真实准确负责的主体责任;三是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6月29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