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环保法、大气法、水法要求推动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公开排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的企业义务和责任。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将企业排污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是推进企业守法的有效手段。您提出的积极落实《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和统一的企业信息公开平台、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和有毒有害污染物信息等建议,对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落实《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和汇总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目前,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全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的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共约35000家。
对您提案中指出的问题,2018年5月我部安排专人在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网站手工检索,发现各地2018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开情况确实不理想,约29%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未检索到公开名录,已公开的约22%是在3月底截止日期之后才发布,且相当部分名录质量不高。
针对这些问题,我部拟于近期正式发文,从四方面督促地方改进:一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在名录公布后90日内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准确公开其基础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每年组织一次摸底。对于信息不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不真实、不及时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实施跟踪检查,检查结果在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四是加强组织领导和信息调度,及时汇总和报送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阶段性工作进展。
二、关于强化排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和排污许可信息公开
为满足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2015年我部以公告形式发布全国31个省级地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网址,方便公众查询监督。同时通过网络抽查、飞行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各省(区、市)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为进一步提升污染源监测管理和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我部建设了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了全国重点污染源排放自行监测与监督性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处理、分析与评价。
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我部通过统一建设“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p.gov.cn),将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变更、注销、撤销等情况以及持证企业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等内容予以公开。此外,该系统同步公开企业上报的自行监测数据和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信息,定期公开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上传的对排污单位执法情况信息。
三、关于推动健全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2016年我部与人民银行、证监会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相关配套规定也要求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在其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必须披露9大类环境信息,其他上市公司“不披露就解释”;同时,明确到2020年其他上市公司也必须全面披露环境信息。
在此基础上,我部与证监会签署《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建立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联合监管机制,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合作协议》的有关要求,我部推动和配合证监会,督促近千家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披露了环境信息。
四、下一步工作
参考您的建议,下一步我部将在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监管、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加强公众监督等方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有关要求,进一步指导、督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贯彻落实《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做好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筛选、确定工作。结合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编制工作,将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逐步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严肃查处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企业。
二是继续推进污染源信息公开。对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组织开展网络抽查,对信息公开结果进行核定,公开通报相关情况。在《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对重点排污单位公布自行监测和排放数据进一步提出要求。
三是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根据我部2018-2020年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整合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系统,衔接关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业务,尽快为企业、公众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统一、便捷的信息发布及查询渠道。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