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友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环保政策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性和完善执行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环境保护标准问题
自1973年我国第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发布以来,经过四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标准达到1879项,其中污染物排放标准161项,与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控制水平基本相当。为规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工作,我部正在组织制订《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将于近期发布。两项导则要求,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客观真实反映排放源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及污染物排放状况,在充分吸纳国家有关部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行业、企业、相关协会、公众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排放控制要求,确保排放标准客观、公正、可行,避免出现标准过严或者过松的情况。
关于企业关心的标准实施时间问题,我部一直要求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设置合理的过渡时间,即根据企业提标改造的难度,给老企业预留两年以上的设备更新、技术升级时间,避免给企业造成突然冲击,便于政策执行平稳到位。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环境禀赋差异巨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基于全国技术、经济平均水平给出的最低要求,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结合技术经济可行性,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避免出现“一刀切”的标准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现象。
二、关于环境保护税实施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为保障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环保、税务两部门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在“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下,积极应对,全面落实法定职责,确保环境保护税首个征期顺利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前期多次环境保护税调研基础上,2018年3月,组织5个环境保护税督导组,深入北京、河南、辽宁、吉林等多地进行督导调研,实地了解火电、热力、矿山、装备制造、金属制造、涂料生产等环境保护税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污染物排放、排污费缴纳、环境保护税测算等情况,认真听取企业代表对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意见和建议,详细了解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并对问题困难进行分类处理。
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职责建立环境保护税问题收集反馈机制,通过多种方式、渠道对纳税人、税务干部、社会公众等反映的各类环境保护税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并通过不同形式答疑解惑。对于一些热点问题,我部通过“部长信箱”予以回应;国家税务总局通过“2018年第一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12366纳税服务在线访谈”等渠道予以回应,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一是两部门联合对税务干部开展纳税培训。全方位解读税法和实施条例、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环保技术规范等,提高对纳税人的服务水平。二是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工作。两部门联合通过“纳税人讲堂”现场培训,“一对一”入户培训、网络公开课程视频培训、预申报系统模拟申报等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全覆盖纳税辅导,确保纳税人会计算、能申报。三是优化网上申报功能。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整合数据资源使纳税人可以依托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网上申报并自动计算纳税额,让纳税人多走“网络”、少跑“马路”,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四是开辟环境保护税绿色通道。环境保护税首个征期,全国地税系统90%以上的办税服务大厅设置了环境保护税绿色通道,为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提供快捷办税服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派人驻点纳税大厅对纳税人联合辅导、培训,协助纳税人更好完成报税。通过两个部门共同努力,首个征期环境保护税征管平稳顺畅,税费制度平稳转换,各界反映良好。
从首个征期环境保护税收入情况和典型企业数据反馈来看,环境保护税占企业总体税负水平比例不足1%,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成本影响较小。此外,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也减少了纳税额,环境保护税的经济调控作用正逐步凸显。
关于环境保护税使用问题。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税收收入应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一般不与支出挂钩,环境保护税不采取专款专用方式。考虑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职责任务主要由地方承担,为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完善地方税体系,2017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财政不再分成。环境保护税纳入一般公共财政管理,如何使用将由各地统筹考虑。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跟踪分析环境保护税的实施情况和效果,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的经济调控作用。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9月3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