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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91号建议的答复

2018-08-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8-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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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文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长江沿线化工园区绿色发展及污染防控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发展顶层设计规划问题

  在强化顶层规划设计方面。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江沿线化工园区绿色发展,多部委分工协作,积极作为。发展改革委在“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了建设沿江绿色生态廊道的任务举措,统筹规划沿江工业与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取排水口岸线等;开展顶层设计,完成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推进沿江化工污染防治和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我部向有关部门积极建言,呼吁出台工业园区管理相关法规条例,明确工业园区管理一系列重大原则事项,明晰各方责任,特别是要明确园区管理机构对园内环境污染治理负总责;研究建立工业园区动态管理机制,对不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破坏生态的工业园区一律摘牌退出,坚决打击园区内各类“藏污纳垢”行为。此外,我部正在会同相关部委积极探索建立工业园区环境友好指数体系,实行环境友好指数排名,引入激励机制,推动工业园区绿色发展。

  在优化化工园区空间布局方面。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印发《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长江经济带各省(市)相关部门完善工业布局规划、改造提升工业园区、规范工业集约集聚发展、引导跨区域产业转移以及严控跨区域转移项目,优化长江沿线工业布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促进石化产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优化调整化工园区布局,要求新建化工项目须进入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此外,我部积极配合相关部委,按照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有关文件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划和文件,对已建成化工园区进行评估。对不符合有关规划、区划要求,或位于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化工企业、化工园区限期依法取缔、撤销。对符合规划的化工企业、化工园区,要不断规范提升,加大监管力度,并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

  二、关于沿江化工企业布局及饮用水安全问题

  近年来,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开展沿江化工企业整治,保证沿江饮用水安全。

  (一)加大产业布局调整力度,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推进长江经济带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我部配合相关部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部分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新增长江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除在建项目外,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规定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同时,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督促各地制定并加快组织实施化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对“十小”企业及化工小作坊、黑作坊取缔工作进行后评估,尚未彻底取缔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开展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长江经济带化工生产企业和化工园区摸底排查工作。要求各地环保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接,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调查得出的企业、园区清单作为排查范围,重点排查化工生产企业和化工园区是否存在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和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污水处理设施是否安装水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环境保护厅(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谋划,制定符合本省(市)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并形成部门联动参与、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优化了化工园区空间布局,初步遏制了化工污染向长江中上游转移的态势,提高了化工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同时,依法惩处化工企业无证、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化工园区的监督管理能力和化工企业的自律守法意识。

  (三)规范工业园区环境管理。        我部大力推动现有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规范化整治。要求建立并完善工业园区水环境管理档案(简称“一园一档”),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对接纳园区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评估,不能稳定达标运行或相关工艺不能有效处理所接纳工业废水的,相关园区工业废水要限期退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推动清理取缔园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四)发布风险管控及应急指导文件。        为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提升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我部先后出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级环保部门督促指导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规范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同时要求各地于2018年底前完成长江经济带涉及危险化学品和重金属污染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此外,为防范突发事故对饮用水的影响,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我部发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指导地方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同时,要求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督促指导长江干流地区市、县政府,于2018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的修编工作。

  三、关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问题

  我部拟会同相关部委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标准,解决一批突出的共性问题。研究制定不得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类型名单,已经排入的限期退出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研究明确园区企业污水预处理及集中处理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化工等专业化园区的污水排放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四、关于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问题

  我部正持续督促指导工业园区夯实污染防治基础,提升园区环境管理水平,降低环境风险。一是继续深入推进《水十条》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任务全面落实。会同相关部委抽查核实各地任务完成情况。对未完成任务的,大力推动和督促地方严格按《水十条》规定,采取限批乃至撤销园区资格等措施,倒逼园区全面完成任务,降低环境污染风险;对已完成任务的,确保园区污水实现应收尽收,水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各类风险防控和应急设施能正常运行;二是推动各地开展深入排查,优先排查处于不达标流域控制单元上的,以及沿江、沿河、沿湖分布的工业园区,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推动水质改善和风险防范;三是为提高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我部出台了《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指导地方政府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含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选择长江沿线重点化工园区作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四是大力推动建立和完善“一园一档”、“一园一策”的工业集聚区水环境管理模式,提升园区水环境管理水平。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完善相关法规标准,推动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助力长江沿线化工行业绿色发展。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林臻

  联系电话:(010)66103124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4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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