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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323号建议的答复

2018-08-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8-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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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喜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量大面广,基本未得到回收处理,大部分被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影响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我们赞同您关于当前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情况的研判以及您提出的建议。

  一、关于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农药包装废弃物属于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均作出明确规定。《农药管理条例》提出了更具体要求:“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发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虽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管理作出了规定,但在执行操作层面还需进一步细化。

  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有效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我部正会同农业农村部等研究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您提出的建立回收处理体系、实行有偿回收、建立乡镇回收站、建立销售台账等意见和建议我们高度认同,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时深入论证、充分吸纳。

  二、关于设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专项资金

  近年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积极出台政策,支持地方开展工作。自2008年实施农村环境整治“以奖促治”政策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资金投入,2008-2017年累计安排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435亿元,其中2013-2017年每年安排60亿元。该资金采取切块方式下达,地方可统筹使用,支持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在内的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转移支付。当前,中央财政对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已有资金渠道支持,目前暂不宜设立新的专项。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完善相关措施,继续支持各地做好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在内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我们将在后续的中央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技术指导工作中,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将资金适当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方面倾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蔡治国

  联系电话:(010)66556963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4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印发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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