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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723号建议的答复

2018-09-06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9-06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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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美丽中国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正如您指出,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出现了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仍存在着诸多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需要我们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遵循。

  一、关于针对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一是稳步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明确提出将农村散煤治理作为清洁取暖的重要工作任务。加强天然气气源保障,国家能源局推进天然气上游增储上产,2017年全年新增天然气供应300多亿方,在此基础上,2018年新增天然气供应200多亿方;推进管网互联互通11项重点工程,预计今年冬季可新增北方地区天然气供应约6000万立方米/日。发展改革委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鼓励用户参与调峰,减少天然气需求压力。发挥价格调节作用,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北方地区冬季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降低“煤改气”“煤改电”运行成本;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对页岩气实施为期3年的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推进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以下简称“2+26”城市)散煤治理,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2016-2017年完成“煤改气”“煤改电”474万户,在京津保廊建成近万平方公里的“散煤禁燃区”。

  二是推动“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大力淘汰燃煤小锅炉。各地将"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作为加快发展、转换动能、改善民生的重大机遇,实施拉网式排查、分类施策。2017年,“2+26”城市共排查出涉气“散乱污”企业6.2万余家,其中,关停取缔4.6万家,整改提升1.6万家,搬迁入园700多家。通过“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实现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多赢。强力淘汰燃煤小锅炉,《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措施,基本淘汰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共计20余万台。

  三是推进扬尘综合整治。2016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城市环卫保洁工作现场会,部署开展“学习中卫经验清洁城市环境”活动,指导各地推进机械化清扫作业方式,采取“以克论净”考核手段,不断提高道路清扫保洁水平,减少道路扬尘。截至2016年底,我国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已达59.7%。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秸秆禁烧管控责任,着力推进综合利用,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信息公开,秸秆焚烧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全国大部分省份秸秆焚烧火点呈现明显下降趋势。根据我部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从2013年到2016年,全国秸秆焚烧火点下降了69%。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有效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北方地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并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

  二、关于针对水环境突出问题的攻坚措施

  一是大力整治工业污染源。开展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和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推进方案,定期调度,挂图作战,及时通报。会同有关部门赴山西、湖南等10省(区)的135家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现场督导。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共有涉及废水排放的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2356家,其中2198家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128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完成率分别为93%、90%。

  二是实施河湖水域岸线综合治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要求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十条》,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明确要求统筹江河湖库岸线资源,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对非法挤占水域及岸线的建筑提出限期退出清单,加快构建水生态廊道。

  三是依法关闭搬迁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水十条》要求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2016年,我部联合原农业部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明确禁养区划定工作要求,指导督促各地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小区)。2017年,原农业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畜牧业发展和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的通知》,指导地方科学划定禁养区。截至2018年7月底,全国已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261万多个,完成比例为98.8%。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推进工业集聚区“一园一档”和“一园一策”管理,落实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和专项整治要求。指导有关地方将河湖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坚定实行“守、退、补”。因地制宜在入湖水系周边、雨污排放口下游等建设人工湿地净化工程,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恢复河湖水生植被和有净化作用的底栖动物,降低湖泊污染物累积负荷,恢复和保持河湖的天然自净功能。进一步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执法,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三、关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薄弱问题的攻坚措施

  一是加强城镇污水处理。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十三五”时期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建设改造目标与任务。修订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定期对各省(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进行考核通报。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立健全有关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全过程标准规范体系;制定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标准》等污泥处理处置系列标准,指导推进污水污泥处理处置。

  二是提高生活垃圾及渗滤液处理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不断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力度,截至2016年,城市生活垃圾日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62万吨,比2012年提高了389%;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6.6%,焚烧处理比例达到41%。率先在党政机关、军队单位、医疗机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先行先试的46个城市均启动垃圾分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其中厦门市主城区居民小区和全市机关、学校、驻厦部队等全部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形成了强化党委领导、注重法治先行、坚持共同缔造、聚焦学校教育和完善硬件设施等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置存在着出水达标排放难、建设运行成本高、浓缩液难以有效处置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正联合相关部门研究修订《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渗滤液处理难题。

  三是推进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近年来,通过政府规划引导、市场参与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持续提升。截至2016年底,全国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2149家,核准利用处置能力6471万吨/年(其中,处置能力1249万吨/年),分别是2006年的2.6倍和9.1倍。2017年,我部采取异地交叉、属地配合的方式,对全国所有从事进口废物加工利用活动的1792家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对1058家企业实施了处理处罚,依法收回、注销进口许可量500余万吨,严厉打击了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重点督促垃圾处理设施不足的城市加快补上短板;逐步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力争到2020年达到50%左右。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力争到2020年,先行先试的46个城市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力争到2035年,在所有城市全面建立垃圾分类制度。积极推进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建设,督促各省级人民政府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制定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将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均衡不充分问题。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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