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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267号建议的答复

2018-08-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8-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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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光污染治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对光污染防治提出了总体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明确了光辐射是环境污染的具体形态。部分地方性法规对光污染防治也作出规定。《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

  针对我国光污染基本情况不清、监测缺失和评价管理体系不足的现状,我部组织开展了光污染环境监测技术与质量评价体系研究,调查分析了我国光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典型城市光环境影响进行了监测和评价研究,为后续开展强制性监测技术规范编制和光环境控制区划定研究等工作奠定技术基础。

  为防范城市照明产生的光污染,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十一五”“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针对城市照明中存在的单纯追求亮度、追求豪华、光污染严重等问题,积极实施节电改造示范工程,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等景观照明能耗,严禁建设亮度、能耗超标的景观照明工程。同时,指导地方合理编制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根据城市规模,对城市夜景照明的分区、亮度、功率密度值、光污染限值等指标进行限定,对重要区域要求采取标准上限值。在《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等城市照明行业标准中,明确要求对眩光和光污染进行控制,提出合理设计照明方式、灯具安装位置、照明布置等要求,并提出采取防止产生光污染的针对性指导措施。

  光污染不属于传统污染,目前缺少光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的监测评价标准,社会源头预防不足,治理共识度不高,城市光污染治理存在一定困难,同时,我国尚未制定光污染防治法,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还较为薄弱。下一步,我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继续加强光污染防治研究,推动建立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研究划定光环境控制区,分类实施控制和管理,提高光污染防治水平。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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