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廷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机动车实行全国异地检验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在用机动车应定期进行排放检验。排放检验对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我部积极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检验的衔接,大力推进检验信息联网,做好机动车全国异地检验推进工作。
一是加快修订在用车排放标准。积极组织修订《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等两项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制和相关技术论证工作现已全部完成,目前正在履行标准发布程序。新修订的标准将在全国统一实施,在检测方法、排放限值、检测内容、数据及设备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完善,以满足当前机动车环境管理实际需要。
二是加快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我部组织编制《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目前,全国约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6140家。截至2017年底,共有5475家(占全国的89.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现三级联网监控,基本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构监控平台。
三是推动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我部联合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 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排放和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大力推行便民检验服务,已实现排放检验和安全检验“二合一”。《通知》明确提出排放检验和安全检验车辆范围、检验周期完全一致,在各省(区、市)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在已实现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的省份,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
您提出的机动车实行全国异地检验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降低社会成本、减轻群众负担、实现便民惠民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与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面做好机动车全国异地检验有关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三检合一”有关工作。2018年5月,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有关情况的汇报》,明确要求实现年检、年审、环检“三检合一”。我部将积极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2018年年底前将货运车辆排放检验一并纳入,排放检验信息依法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排放检验“三检合一”,让司机“最多跑一次”,减少重复检验检测,降低有关费用。
二是坚决清理检测机构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依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有关要求,我部已明确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对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再进行委托,对机构数量和布局不再控制,并公开已联网的检验机构名单。我部将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发现各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的,坚决予以清理取缔。
三是全面推进机动车异地免委托检验。目前环保检验与安全检验已实现“二合一”,按照公安部发布的简捷快办、网上通办、就近可办等20项“放管服”新措施,机动车异地检验免委托将于2018年9月1日起全面启动推行。我部将与公安交管部门紧密配合,统一排放检测标准、联通信息平台,让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确保异地免委托检验落实到位,使机动车检验更加便民、利民。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