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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02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2018-09-26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9-26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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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委转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02号“关于制定乡村清洁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以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干的环保法律法规框架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均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规定。

  环境保护法明确要求,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水污染防治法设立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专章,对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和化肥农药、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等作出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作了明确要求。一些地方还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此外,农业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要求。对于是否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乡村清洁法,建议立法机关进行深入调研论证,我部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 系 人:马茜                

  联系电话:(010)6655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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