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09、151、298、313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2018-09-26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9-26 来源:生态环境部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你委转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09号“关于制定长江水环境保护法的议案”、第151号“关于加快制定长江法的议案”、第298号“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议案”及第313号“关于加快制定长江保护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根据我部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通过专门立法规范长江水环境保护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江保护法立法工作。2016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6〕14号),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抓紧制定长江保护法,联动修订水法、航道法等,执行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全国人大环资委一贯重视长江流域立法工作,近年来,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合作,持续开展对长江流域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2017年底,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长江流域立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我部在推动长江流域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方面开展了多项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为长江保护法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一是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编制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了建设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优美长江、安全长江等五个方面目标和19项指标;同时,将目标指标分解到沿江11省市,并与地方各级政府签订责任书。二是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印发《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提出了长江等重点流域的保护重点和保护任务。三是相继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等文件,并会同交通运输部印发《加强交通运输与环境保护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建设通知》,指导地方特别是长江经济带逐步提升环境风险管控能力、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四是指导支持沿江11省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推动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此外,长江保护法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是流域综合性涉水法律。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规定,“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为确保立法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我部赞同代表们提出的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或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组织起草工作的建议。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立法工作。

  二、关于长江保护法立法重点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先后修订、发布,有力推动了长江保护修复工作。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包括长江在内的地表水以及地下水体污染防治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并通过多项具体制度和措施予以保障。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规定。二是首次将河长制作为河湖管理保护新机制纳入法律规定,明确其法律地位。三是明确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江河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四是明确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五是对江河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水环境质量标准、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提出具体要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增加了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的相关内容,并对在江河新改扩排污口、弃置堆放障碍物等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明晰水环境责任主体、强化污染破坏水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更是做出明确规定。

  代表们提出的“优先保障长江饮用水和生态用水功能,建立全流域省际间联防联治协调机构,实行跨界水质责任和补偿制度,制定长江水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发展绿色产业,开展生态修复工程等立法重点”,符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来关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思路,在现行法律中已经有所体现。下一步,我部将与有关部门一起,妥善衔接现有法律法规,积极做好长江保护法立法工作。

  三、关于长江保护法具体内容

  (一)健全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机制

  根据管理权限,长江流域管理体制需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中央决定。目前,我部正按中央安排部署,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推动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协商共治机制,加快编制在全国推进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时,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整合相关部门包括流域在内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执法职责、队伍,积极推动长江等七大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划转事宜。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有关代表的建议,按照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有关要求,深入推进长江等流域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流域统筹、河(湖)长落实的制度体系,加快组建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力争形成协商共治的工作格局,实现流域生态环境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

  (二)完善长江流域管理经济政策

  1.关于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的要求,我部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一是财政部会同我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明确了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以及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二是我部指导和推动云南、贵州、四川三省人民政府签署了《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为长江经济带有关省(市)建立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和推进长江经济带有关省(市)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同时,深入研究生态补偿有关标准、政策以及法规规章,积极推动相关工作。

  2.关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2016年8月,经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原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落实《意见》中关于“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的要求,2016年起,我部联合原保监会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目前已形成基本草案。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研究代表们提出的“通过立法确立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将水污染责任保险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鼓励长江流域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容易对长江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高风险企业纳入投保范围;同时,积极配合银保监会,推动和指导保险机构等市场主体,结合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管理新形势,以及企业环境风险防控的新需求,开发创新保险产品,推动长江流域率先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高防范长江流域性水环境污染风险能力。

  (三)建立长江断面水质责任追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均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水十条》实施以来对地方政府的水质考核制度也逐渐完善。为此,我部在长江经济带布设943个考核断面,全面建成了长江经济带水质监测网,组织编制了《长江经济带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暂行)》。并结合《水十条》的实施,对各省按月进行水质预警,按季度通报达标情况,按年度开展考核。

  下一步,我部将加快制定出台长江经济带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定期发布并公开水质监测预警信息;同时,配合有关部门,衔接现行有效的考核机制,建立长江断面水质责任追究制度。

  (四)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推进环境司法审判、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意义重大。近年来,我部高度重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2011年以来,我部相继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等技术文件,初步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体系。二是推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规范管理。2014年以来,我部向社会推荐了两批共29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为环境司法、环境行政管理等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技术支撑。2015年以来,我部与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将环境损害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2017年4月,我部与司法部联合向社会公告了298位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

  下一步,我部将抓紧制定土壤与地下水鉴定评估等专项技术规范,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并配合司法部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机制。

  (五)强化对污染破坏长江行为的处罚力度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和双罚制等制度,我部也制定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情形和程序。

  近年来,我部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加大合作力度,在环境执法工作中衔接配合,大力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重大案件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督导、联合挂牌督办。2016年5月至2017年底,我部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对沿江11省(市)低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清理整治。2018年5月7日至15日,我部组织开展了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现场督查工作,通过现场核实、沿江巡查、拓展排查等手段,对长江经济带相关的78个地级市开展全面排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有1308个。我部对其中问题严重的111个案件直接挂牌督办,对1197个一般性问题,由省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督促和指导各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按日连续处款、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对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要求,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 系 人:佘 磊                

  联系电话:(010)66556873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